本會章程

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廿六日第一次修訂
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廿五日第二次修訂
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三次修訂
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三日第四次修訂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四日第五次修訂
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第六次修訂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七次修訂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八日第八次修訂
中華民國一○五年七月十二日第九次修訂
中華民國一○六年七月十六日第十次修訂

第一章 總  則

第 一 條:
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高雄市仁仁慈善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:
本會以發揚「民胞物與,仁愛互助」之精神,推動「急難救助,以仁安人」為宗旨,對傷殘、急病施以救助,協助貧病家屬殮埋及鰥、寡、孤、獨之慰問等,並協助政府弘揚善良風氣,推展社會公益之公共事務。
第 三 條:
本會設立於中華民國高雄市三民區寧夏街十六之四號。

第二章 任  務

第 四 條:
本會會務之範圍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主,高、屏地區為輔,再擴大到其他地區為目標。
第 五 條:

本會之任務如左:

  1. 急難民眾之各項救助服務。
  2. 倡導善心人士從事慈善公益事業。
  3. 慈善楷模之表彰。
  4. 政府委辦慈善活動之執行。
第 六 條:
所列各項任務,必需製定規則、辦法執行之。

第三章 會員與代表

第 七 條:
凡贊同本會之宗旨,並完成「入會申請」手續者,於繳交會費後,均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 八 條:
會員入會可被推派遴選為代表,參加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罷免及被選舉之權利;亦有瞭解本會會務及經費收支情形之權利;若會員資格喪失,則會員代表資格亦自動取消。
第 九 條:
會員代表、理監事為當然代表外(含歷屆理事長),由理監事於會員中遴選產生後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十 條:
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案之規定,並有協助推展會務之義務。
第十一條:
一般會員每月繳二○○元,榮譽會員每月繳五○○元以上。
第十二條:
會員及會員代表不可藉本會名義及職務之便,對外行使不法之行為,影響本會之聲譽,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。

第四章 組  織

第十三條:
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之權力機構,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其職權。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十四條:

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:

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需會員代表逾過半數之出席,而大會之決議亦需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遇有以下重要事項需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。

  1.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2.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3. 議決會費、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4.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5. 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。
  6.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7.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8. 議決其他有關會員之權利、義務事項。
第十五條:

本會理事會之職權:

  1. 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並執行其決議。
  2. 審核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。
  3.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4. 聘任工作人員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5.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6. 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  7. 其它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六條:

本會監事會之職權:

  1. 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2. 審核年度決算。
  3.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4.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5. 其它應監督事項。
第十七條:
理事會設理事廿一人,候補理事三人,並於全體理事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,再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(會長),理事長一任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十八條:
監事會設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並由全體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。
第十九條:
理監事之為被選舉人是由會員推薦,於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,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。
第二十條:
理監事均為無給職,於任期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,得向理、監事會提出辭呈,另連續二次無故未參加理、監事會議者,視同辭職,其遺缺由候補理、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第二十一條:

工作任務職權:

  1. 理事長:對外代表本會、對內綜理會務。
  2. 副理事長:由理事長指派二名常務理事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為副理事長,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依序指定副理事長代理及佐理會務。
  3. 常務理事: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。
  4. 常務監事:按月審核本會經費收支。
  5. 理  事:協助理事長、常務理事訪視、慰問個案及會務推展。
  6. 監  事:協助常務監事審核經費及監督會務推展。
第二十二條:
理事長出缺時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第廿三條:
本會得聘任顧問若干名,協助會務之推展,經理、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二年,為無給職,推薦細則另訂之。
第廿四條:
本會設總幹事一名,主任幹事一名、幹事若干名,承理事長之命負擔會務各項工作,以上人事之聘用由理事長甄選,提理事會追認,以上所稱之會務人員應遵守本會制訂會務人員管理規則。
第廿五條:
本會設志願服務工作團(志工團),設正、副團長一名,團員若干名,協助總幹事策劃執行各種活動,均為無給職。
第廿六條:
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五章 經  費

第廿七條:

本會經費來源有二:

  1. 慈善基金(1)會費(2)個人、團體自由捐獻。
  2. 會務推展基金(1)理、監事捐獻(2)顧問捐款(3)個人、團體自由捐獻(4)利息(5)慈善基金提撥十分之二。
第廿八條:
慈善基金用於個案濟助、冬令濟助,協助政府舉辦公益活動。會務推展基金用於會務行政之支出。
第廿九條:
本會各項收支均應製據、給據,每月末結帳並編製報表,經監事會審核後,於每半年一期之會刊通知。
第 卅 條:
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第卅一條:
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修改或依相關法令行之。
第卅二條:
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,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者。